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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开始修订,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将淡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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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时间: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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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4/21 16:46:43

    今年开年以来,不少校长针对国务院简政放权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的许可认定和2013年“驾培国标”执行中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不是很理解。下面是交通部最新精神,请相互交流学习,积极上报意见。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是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该项标准发布实施后,在全国各地执行良好。但是,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及文件,取消了对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负责人、教练员、结业考核员等从业资格的许可认定,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要求与国务院和行业管理要求出现不一致。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现将标准的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填写回函意见表,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反馈到项目承担单位。

    联系人:曾诚 (010) 62079182,13811208259,

    传  真:(010) 62079741,E-mail:c.zeng@rioh.cn

    回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院汽运中心,100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号修改单

    编写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

    二○一六年四月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

    第1号修改单

    编写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岗位及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教学与服务设施等条件,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养出综合素质高、安全文明合格驾驶员而制定的,对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服务质量、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该项国家标准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于2014年6月1日实施。截止目前,该项国家标准在全国各地执行良好。

    近期,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政策方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一些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许可和认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本标准中部分条款涉及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从业资格条件要求,与国务院文件精神不一致,因此,需要尽快进行修订,切实与国务院文件精神及行业管理新要求保持一致。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

    (一)修订依据

    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国发〔2014〕50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9号等国务院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0〕39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国家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为:考虑到GB/T 30340标准的实际作用,为保证标准的实施效果,仅针对国务院文件新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修订过程

    2016年2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改革以及驾驶培训管理相关政策、规范修订多次组织了全国性研讨会议。标准编制单位组成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整理各方意见,明确了对国家标准的修订思路。

    2016年3月9日,标准修订工作组通过全国道路运输标委会向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标准有关内容的请示》,明确启动标准修订工作。

    2016年4月5日,标准修订工作组起草了标准修改单及编制说明。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与GB/T 30340-2013相比,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有:

    (1)修改了标准中与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条款;

    (2)修改了标准中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条款;

    (3)修改了标准中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条款。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是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2号)相配套的技术标准,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的最新要求,交通运输部目前正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等部门规章进行修订。本标准的修订是相关部门规章修订工作的配套性工作,两者间的修订思路能够保持一致。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尽快发布标准修改单,供相关方参考。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第1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8.2条修改为: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将第8.3条修改为: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从事教练员工作3年(含)以上,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三、将第8.4条修改为: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管理能力,从事教练员工作3年(含)以上,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四、将第8.5条修改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删除第8.6条、第8.7条。

    六、将附录B中第B.4.2条修改为:

    “教练场负责人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